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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双方应当放下仇恨,从子女发展角度出发

案情简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双方于2016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男方带领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现婚...

案情简介: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子,后双方于2016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男方带领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现婚生子已年满八周岁,另女方在国外生活条件优渥,希望小孩能够出国留学深造,女方便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

承办经过:女方联系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主任律师,律师经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综合判断由女方带领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教育,且男方近些年在国内工作条件较差,对婚生子的照顾也相对缺乏,便一纸诉状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律师综合各方利益分析,最终男方同意将婚生子变更由女方抚养,且男方还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18周岁成年止。

律师释案:该案并非原、被告哪一方的胜与败,而是在于小孩的利益,夫妻离婚在现在社会已成一种习惯,离婚率高达百分五十,但真正的弱势群体是小孩,所以大人应当放下惩见,为小孩的现在、将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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