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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一审判缓

案情简介:2011年7月至8月间,同案数人合伙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日租金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粱某租用福清市锦绣花园的套房用于...

案情简介:20117月至8月间,同案数人合伙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拨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日租金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粱某租用福清市锦绣花园的套房用于开设赌场使用。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粱某介绍同案人到赌场望风,期间共赢利17万元。后福清市公安局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同案人及参赌人员等4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7万多元及赌具扑克牌10副。

承办经过:吴志成律师接受被告粱某的委托,作为其本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在会见被告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为被告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粱某只是提供场所,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粱某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粱某系初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被告人粱某身患残疾。综合以上几点本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一审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粱某判处有期九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经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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