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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94)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解读】本条与...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解读】
本条与二百零九条相衔接,明确了物权变动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本质在于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查阅。登记行为本身含有公权力行使因素,登记簿可以说是由国家建立的财产档案,任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物权人和因信赖公示内容而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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