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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22)

今天是5月5日,今天我们来看一则小案例。【案例】张华代管刘荣住房期间,擅自投资8万元将刘荣住房修缮一新,加盖两间厢房。刘荣退休返回原籍,让张华腾还房屋。张华要求刘荣支...

今天是5月5日,今天我们来看一则小案例。

【案例】

张华代管刘荣住房期间,擅自投资8万元将刘荣住房修缮一新,加盖两间厢房。刘荣退休返回原籍,让张华腾还房屋。张华要求刘荣支付他8万元投资,刘荣断然拒绝。二人纠纷咋解决呢?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解析】张华代管期间,擅自投资8万元将刘荣住房修缮一新,加盖两间厢房,违背刘荣真实意愿;张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张华投资修缮是善意的有价值的,恢复原状不利于社会财富保护和价值利用,刘荣可给予适当补偿,获得修缮添附。

【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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