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福清律师网,吴律师竭诚为你服务,执业证号:13501200912131302.
吴志成微信二维码

民法典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典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00)

今天是2024年1月24日。今天我们来继续谈谈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哪些重大变化。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福清律师所吴主任律师解答: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

今天是2024年1月24日。今天我们来继续谈谈修订后的公司法有哪些重大变化。

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福清律师所吴主任律师解答: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对出资期限未届满、尚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缴纳出资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为此,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对认缴出资情况进行核实,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增加受让成本。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