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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放火致他人财产损失,轻判缓刑

冲动是魔鬼,放火致他人财产损失,轻判缓刑案情简介:2023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因患有双想情感障碍(轻躁狂),心情暴躁产生了放火的念头,便独自驾驶电动车携带一瓶汽车来到福...

冲动是魔鬼,放火致他人财产损失,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2023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因患有双想情感障碍(轻躁狂),心情暴躁产生了放火的念头,便独自驾驶电动车携带一瓶汽车来到福清音西街道寻找作案目标,5点27分许,被告人何某将汽车泼洒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车上,并使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后致电动车烧毁。经现场勘察,起火点四周停放多辆电动车,旁边多为用木质地板和木栅栏搭建的商铺店面,且距离被烧毁电动车上方2米多处就是布制篷布及燃气管道。后经检察院听证,认为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放火焚毁他人财物,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承办经过:被告人何某此前未自行委托律师介入辩护,后经值班律师阅卷为其作了认罪认罚,但最终对检察院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量刑建议未适用缓刑,感到量刑过重,便通过亲属委托了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认证的具有专业刑事领域证书的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主任(某微13950858307)及陈平娟律师为其在法院阶段的辩护人。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首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要求何某提供全部的病案材料,同时还在案发现场进行实在勘察。最后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被告人何某因受感情困扰,长期吃药看病,此次放火,乃一时冲动,且放火后其并未离去,逗留现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想引起严重后果,看到他人已将火熄灭才离开现场,经鉴定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在理智上并未要将事态扩大化。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区矫正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并未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认真调查被告人的日常实际表现就仅在听证时听证意见,不具备客观性及参考性。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主持庭审,后作出一审裁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何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心得:刑事案件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自由,在办理过程当中应当认真细致,并设身处地的为其多方面去考虑。刑事案件不是单一的以量变引质变的过程,也应考虑人性,及社会和谐等因素。因此不论是值班律师,还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均应以职业角度去认真对待每一起刑事案件,做到罪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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