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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203)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民法典》【每日一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处置这些共有部分发生收益的办法是:1.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管理成本,这是全体业主应当负担的部分,不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己负担。2.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必要的利润。物业服务企业也是经营者,为经营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收益付出了代价,应当有一定的回报,但应当实事求是。3.其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如何处置,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决议归属于公共维修资金,则这笔款项应当归入公共维修资金;如果业主大会决议分给全体业主个人享有,则应当按照每一个业主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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