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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58)

今天是10月12日。闫某讨薪进行时A公司没有了,员工只好找股东要钱,可股东说“不关我事”,怎么办?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解析】劳动者可向注销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

今天是10月12日。闫某讨薪进行时A公司没有了,员工只好找股东要钱,可股东说“不关我事”,怎么办?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解析】劳动者可向注销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主张权利。

A公司在闫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前已注销,闫某无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即如果公司一方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不应再将公司列为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原用人单位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后,劳动者并非无法主张权利,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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