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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60)

今天是10月17日。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结果车辆侧翻头皮撕裂伤进了医院,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谁来担责?...

今天是10月17日。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结果车辆侧翻头皮撕裂伤进了医院,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谁来担责?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即由于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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